变电所的直击雷过电压保护
(1)变电所的直击雷过电压保护可采用避雷针或避雷线。下列设施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
1)屋外配电装置;
2)油处理室、燃油泵房、露天油罐及其架空管道、装卸油台、易燃材料仓库等建筑物;
3)乙炔发生站、制氢站、露天氢气罐、氢气罐储存室、天然气调压站、天然气架空管道及其露天贮罐。
(2)为保护其他设备而装设的避雷针,不宜装在独立的控制室和35kv及以下变电所的屋顶上。但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等有屏蔽作用的建筑物的车间变电所可不受此限制
雷电活动特别强烈地区的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宜设直击雷保护装置。
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和35kv及以下变电所的屋顶上如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时,若为金属屋顶或屋顶上有金属结构,则将金属部分接地;若屋顶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则将其焊接成网接地;若结构为非导电的屋顶时,则采用避雷带保护,该避雷带的网格为8~10m,每隔10~20m设引下线接地。
上述接地引下线应与主接线网连接,并在连接处加装集中接地装置。
峡谷地区的变电所宜用避雷线保护。
已在相邻高建筑物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或设备,可不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
屋顶上的设备金属外壳、电缆金属外皮和建筑物金属构件均应接地。
(3)露天布置的gis的外壳不需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但应接地。
(4)变电所有爆炸危险且爆炸后可能波及变电所内主设备或严重影响供电的建筑物(如制氢站、坫在氢气贮罐、氢气罐储存室、易燃油泵房、露天易燃油贮罐、架空易燃油管道、装卸油台和天然气管道以及露天天然气贮罐等),应用独立避雷针保护,并应采取防止雷电感应的措施。
避雷针与剔燃油贮罐和氢气天然气等罐体及其呼吸阀等之间的空气中距离,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罐体、罐体的接地装置和地下管道的地中距离应符合13.2.1.2(1)的要求。避雷针与呼吸阀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避雷针尖高出呼吸阀不应小于3m。避雷针的保护范围边缘高出呼吸阀顶部不应小于2m。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如接地电阻难于降到10ω,允许采用较高的电阻值,但空气中距离和地中距离必须符合13.2.1.2的要求。避雷针与5000m3以上贮罐呼吸阀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避雷针尖高出呼吸阀不应小于5m。
露天贮罐周围应设闭合环形接地体,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ω(无独立避雷针保护的露天贮罐不应超过10ω),接地点不应小于两处,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30m。架空管道每隔20~25m应接地一次,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ω。易燃油贮罐的呼吸阀、易燃油和天然气贮罐的热工测量装置应进行重复接地,即与贮罐的接地体用金属线相连。不能人持良好电气接触的阀门、法兰、弯头等管道连接处应跨接。
(5)13.2.1.2(1)中所述设施上的直击雷保护装置包括兼作接闪器的设备金属外壳、电缆金属外皮、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其接地可利用变电所的主接地网,但应在直击雷保护装置附近装设集中接地装置。
(6)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独立的接地装置。在非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当有困难时,该接地装置可与主接地网连接,但避雷针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至35kv及以下设备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之间,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小得小于15m。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经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睡或出入口等的距离不宜小于3m,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砾石或沥青地面,也可铺设混凝土地面。
(7)110kv配电装置,一般将避雷针装在配电装置的架构或房顶上,但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的地区,宜装设独立避雷针。否则,应通过验算,采取降低接地电阻或加强绝缘等措施。
66kv的配电装置,允许将避雷针装在配电装置的架构或房顶上,但在土壤电阻率大于500ω·m的地区,宜装设独立避雷针。
35kv及以下高压配电装置架构或房顶不宜装避雷针。
装在架构上的避雷针应与接地网连接,并应在其附近装设集中接地装置。装有避雷针的架构上,接地部分与带电部分间的空气中距离不得小于绝缘子串的长度;但在空气污秽地区,如有困难,空气中距离可按非污秽区标准绝缘子串的长度确定。
装设在架构(不包括变压器门型架构)上的避雷针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至变压器接地线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之间,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得不于15m。
(8)在变压器门型架构上和在离变压器主接地线小于15m的配电装置的架构上,当土壤电阻率大于350ω·m时,不允许装设避雷针、避雷线;如不大于350ω·m,则应根据方案比较确有经济效益,经过计算采取相应的防止反击措施,并至少遵守下列规定,方向在变压器门型架构上装设避雷针、避雷线:
1)装在变压器门型结构上的避雷针应与接地网连接,并应沿不同方向引出3~4根放射形水平接地体,在每根水平接地体上离避雷针架构3~5m处装设一根垂直接地体;
2)直接在3~35kv变压器的所有绕组出线上或在离变压器电气距离不大于5m条件下装设阀式避雷器。
高压侧电压35kv变电所,在变压器门型架构上装设避雷针时,变电所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ω(不包括架构基础的接地电阻)。
(9)110kv配电装置,可将线路的避雷线引接到出线门型结构上,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的地区,应装设集中接地装置。
35kv、66kv配电装置,在土壤电阻率不大于500ω·m的地区,允许将线路的避雷线引接到出线门型架构上,但应装设集中接地装置。在土壤电阻率大于500ω·m的地区,避雷线应架设到线路终端杆塔为止。从线路终端杆塔到配电装置的一档线路的保护,可采用独立避雷针,也可在线路终端杆塔上装设避雷针。
严禁在装有避雷针、避雷线的构筑物上架设未采取保护措施的通信线、广播线和低压线。
(10)独立避雷针、避雷线与配电装置带电部分间的空气中距离以及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装置与接地网间的地中距离。
1)独立避雷针与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变电所电气设备接地部分、架构接地部分之间的空气中距离,应符合式(13−2−3)的要求
≥ (13−2−3)
式中 ——空气中距离,m;
——避雷针的冲击接地电阻,ω;
——避雷针校验点的高度,m。
2)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与变电所接地网间的地中距离,应符合式(13−2−4)的要求
≥ (13−2−4)
式中 ——地中距离,m。
3)避雷线与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变电所电气设备接地部分以及架构接地部分间的空气中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一端绝缘另一端接地的避雷线
≥ (13−2−5)
式中 ——避雷线支柱的高度,m;
——避雷线上校验的雷击点与接地支柱的距离,m。
对两端接地的避雷线
≥ (13−2−6)
式中 ——避雷线分流系数;
——避雷线上校验的雷击点与最近支柱间的距离,m。
避雷线分流系数可按式(13−2−7)计算
(13−2−7)
式中 ——避雷线上校验的雷击点与另一端支柱间的距离, ,m;
——避雷线两支柱间的距离,m;
——雷电流波头长度,一般取2.6μs。
4)避雷线的接地装置与变电所接地网间的地中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一端绝缘另一端接地的避雷线,应按式(13−2−4)校验。对两端接地的避雷线应按式(13−2−8)校验
≥ (13−2−8)
5)除上述要求外,对避雷针和避雷线, 不宜小于5m, 不宜小于3m。
对66kv及以下配电装置,包括组合导线、母线廊道等,应尽量降低感应过电压,当条件许可时, 应尽量增大。